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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GSM标准中拥有大量基础专利的爱立信公司长期以来是全球第二大手机制造商。另外,它自1993以来占据了全球GSM基础网络设备市场约40%的份额。另一基础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一直是全球第一大手机制造商,已经卖出超过13亿部GSM手机。自1993年以来,诺基亚公司占据了全球GSM基础网络设备市场约25%的份额。在GSM专利收费方面,有些后起厂商把12%,甚至20%的销售额支付给了基础专利拥有人,使之获得了丰厚回报。
但是,基础专利也有凑数的,权利人不能凭借自己抢先部署的基础专利占尽便宜。例如,GSM技术标准最初是在CEPT框架下,由爱立信、飞利浦、西门子、阿尔卡特、摩托罗拉、AT&T等公司共同起草。在标准起草之前,标准起草人已经把大量标准文本写入专利权利要求。在标准起草、演化过程中,其他制标人纷纷加入,专利部署竞争再次加剧。
最终,制定好的标准不再是制标人的主要目标。极力设定有利的标准文本,并抢先在标准文本中塞入尽可能多的专利,这才是它们的主要目标。这就导致了标准文本的冗余和不必要的复杂化。例如,3GSM技术规范设定了三类压缩模式,两个整合算法,两套差分传输方法,两种上行电控方式。这帮助制标人在标准文本中塞入了更多的专利,但是对标准的实施没有多大好处。凭借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做大的基础专利群去压榨后来者,从而妨害自由竞争,这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基础专利许可方面,各国也要考虑社会利益,不能完全纵容权利人漫天要价。
分享市场收益
很多非基础专利可能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例如,全球已经有700多家企业购买ScanSoftInc.公司的手机音响激活式拨号技术专利许可。2006年3月,RIM公司签约支付6.125亿美元购买NTP公司手机Pushmail技术的专利许可。上述技术都已经在GSM手机中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当事企业已经在手机芯片、显示屏、主板、电池、软件、外观设计等领域部署专利数以千计,并依靠这些技术开发出了智能手机、音乐手机、彩屏手机、和弦铃声手机、拍照手机等新产品。例如,大唐微电子的GSM手机专用SIM卡、GPRS/WLAN双模卡等产品已经畅销国内外市场。在手机显示屏方面,北京维信诺等公司已经在新一代OLED显示屏上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总之,我国手机整机、配件、设计企业已经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成果可能是维系相关产品市场地位,甚至存亡的主要砝码。这些成果也要得到保护,也要和基础专利分享市场收益。
收费谈判缺少筹码
专利是一种私有财产权。在单独许可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索取任意数额的许可费,甚至可以自由决定要否给予许可,自由设定许可的对象和条件。在联合许可的情况下,许可合同应该公平、无歧视地向任何人开放,但是许可费一般没有上、下限要求。
总之,专利收费的费率由权利人自由设定,没有谈判筹码的企业只能接受许可条件。为了促进GSM产业发展,GSM协会一直主张对手机等GSM终端产品不收取任何专利费。2005年,GSM协会发表声明,反对MPEGLA对OMADRM的专利联合许可条款。该条款对每台手机征收0.65美金专利费,对定制手机内容服务的客户每人征收0.25美元专利费。GSM协会认为,这个价格太高,应该大大降低。但是,这些主张没有产生任何效果。为了保护大量终端制造商,诺基亚也曾联合几家较大的GSM专利权人,承诺对3GSM的专利收费最高占销售价格的5%。
目前,在通信行业,国外出现了数十个专利联盟。很多联盟建议设定收费上限。但是,像高通那样的单干户更多。即使购买全部专利联盟的许可证,买受人还是不能规避全部专利风险。例如,我国DVD企业已经购买西方全部相关联盟的许可证,但是DTS、Zoran、Oak、Thomson等新的专利权人陆续提出了新的许可要求,其中,DTS一家的专利费要价就高达每台10美元。和DVD企业类似,如果我国GSM手机企业没有谈判筹码,也会任人宰割。
积极行动防对手
在积极挖掘、部署自主知识产权的时候,我国企业也要运用各种专利策略,积极抵制竞争对手部署专利。例如,1998年,欧洲专利局授予BTG公司一项保护GSM、GPRS、3G通信技术的专利。为了迟滞该专利的正式授权,延缓其专利维权工作,一些SIM卡生产企业在欧洲专利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要求欧洲专利局拒绝授予上述专利权。异议审理进行了约八年,虽然相关专利最终被判成立,但是,时过境迁,它对异议人的威胁已经基本丧失了。我国企业也要借鉴相关经验,从细微处做起,一点点地改善专利竞争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