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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机构的建立一般有三种模式:特定行业模式、宽行业模式和多行业模式。其中,多行业模式是一种特殊的模式,在绝大部分国家难以采用,因此,政府管制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主要集中在是设立特定行业管制机构模式还是设立综合性的宽行业管制机构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设立特定行业管制机构可以增加可获得信息的总量,并可以通过对相关行业的管制机构进行比较,减少信息不对称,此外,由于垄断行业各行业的发展阶段不同,需要的管制方式也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设立特定产业管理机构可能提高管制的效率,
但是,特定产业管制机构也往往可能更容易为他们所管制的产业所俘获,并且,不同行业管制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尤其是当它们适用于可以相互替代的领域时,如公路、铁路和航空等,有可能会导致被管制对象投资行为的扭曲。设立宽行业管制机构虽然可以共享资源,防止特定行业管制机构对某个被管制行业施加过多的控制,降低管制机构被俘获的可能性,并且可以通过协调一致的方式减弱行业间的竞争程度,从而降低了经济扭曲的风险。但是,设立综合性的产业管制机构也有一些固有的缺点,如缺乏足够的技术专家或技术中心、对一个机构的过度投资会增加管制失灵的可能性等等。
在我国垄断行业,管制权设置的过度分散是最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管制机构设置过于狭窄,缺少综合性与全局性,彼此有内在联系的被管制行业往往被人为地分割在不同的管制机构,如在交通运输领域,交通部只管理公路与水路运输,民航、铁路各自有独立的管理部门。另一方面,统一的管制权往往被分割在行业管制机构与其他综合政策部门或执法部门之间,垄断行业政府管制机构在进入、价格、互联互通、标准、经营等方面的主要管制权,实际上被计划、财政、工商、技术监督等众多部门分割,这样不仅加大了执法成本,而且还会导致管制秩序的混乱,降低执法效率。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设立综合性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和水运、民航)、能源(包括电力、煤气等)、通信(包括电信、广电等)等独立管制机构。
尽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垄断行业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是今后改革的一个方向。监管机构要依法管制,其职能、管制方式、决策过程要有法律授权,提高管制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的听证制度等,防止监管机构成为新的、阻碍市场发育的“婆婆”。依法禁止和防止垄断,是市场经济下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制度和秩序的根本性措施。鉴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满足实际经济活动的需要,垄断性行业存在着原行政性垄断体制打破后被新的市场垄断替代的危险,急需加快出台《反垄断法》,依法规范和约束企业间的竞争与交易关系、竞争方式、管制机构的行为与决策过程等。同时,对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订,包括修改和完善《电力法》、《航空法》、《铁路法》等,避免部门利益被法制化,加快《电信法》、《石油天然气法》等的立法进程。 |